question-icon 民法上是否存在默认作为认可的法律规定?

我在和别人的交易里,对方没明确表态,但好像用行动默认了一些事。我不太确定在民法里,这种默认能不能算认可。想知道民法上到底有没有默认作为认可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规定在实际情况里是怎么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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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领域,默认是否能作为认可,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默示意思表示,是存在相关规定的。简单来说,默示意思表示就是没有通过明确的语言文字表达,而是以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来推断当事人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这一规定明确了默认成为认可的条件。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如果法律直接规定了某种情况下默认视为认可,那么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比如在试用买卖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就是典型的法律规定默认作为认可的情形。 当事人约定也是重要的方面。如果双方事先约定好,在某种情形下一方的沉默或者特定行为视为同意,那么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如果在收到乙方的供货通知后3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同意接受供货,这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同样关键。在长期的商业往来中,双方形成了某种固定的交易模式。比如,供应商每次给采购商送货,采购商如果没有当场提出质量问题,后续也正常使用货物,就视为认可货物质量。在这种已经形成交易习惯的情况下,默认也可能被认定为认可。 然而,在没有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将默认认定为认可。因为意思表示应该尽量明确,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当遇到默认是否作为认可的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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