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未签订时间该如何认定效力?
我和别人达成了一份合同,但是当时没注意写上签订时间。现在有点担心这份合同的效力问题,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没写签订时间的合同,效力是怎么认定的呢?是有效还是无效,还是有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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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签订时间并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合同没写签订时间,并不一定就影响它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合同满足这些条件,即便没有签订时间,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同时,关于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也有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同样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违规也不违背公序良俗,而且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即使合同未签订时间,也依然是有效的。 例如,你和他人约定购买一批货物,虽然合同没写签订时间,但你已经支付了货款(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也接收了货款并发货(接受履行),那么这个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成立且有效的。 相关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简单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比如成年人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等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就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一般秩序和大家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比如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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