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辞退员工按照n+1标准进行补偿,具体是怎么计算的呢?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辞退了一些员工,听说补偿标准是n+1,但不太清楚具体怎么算。想了解下这个n和1分别代表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这个补偿标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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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的“n+1”中,“n”代表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计算方式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7个月,“n”就是4个月工资;工作了1年3个月,“n”就是1.5个月工资。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1”指的是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例如没有正当理由辞退员工,那么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就不是“n+1”的补偿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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