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业主抵押借款,业主被诉是否能免责?
在这种冒用业主抵押借款,业主被诉的情形下,业主是否能免责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在冒用业主抵押借款的案例中,冒用者没有得到业主的授权却以业主的名义进行抵押借款,这就构成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不过,若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被冒用的业主就无需承担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冒用业主抵押借款的场景中,如果业主能证明自己对抵押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且没 有对冒用者进行任何授权,也不存在使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冒用者有代理权的情形,那么业主就无需对该抵押借款行为负责。比如,业主可以提供自己在抵押借款发生时不在本地的证据、没有签署相关文件的笔迹鉴定等。同时,债权人在进行抵押借款时,有义务对抵押人的身份和授权情况进行合理审查。如果债权人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那么业主更有理由免责。总之,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否免责关键在于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且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以及债权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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