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租赁物归属时,融资租赁物应归属哪一方?
我和一家公司做了融资租赁业务,当时没在意租赁物归属问题,合同里也没写。现在租赁期快结束了,我和对方就租赁物归谁产生了分歧。我想知道在这种没约定的情况下,法律上这租赁物到底该归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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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双方未约定租赁物归属时,对于租赁物最终的归属问题,是许多当事人容易产生困惑的地方。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关于未约定租赁物归属时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这意味着,当双方没有约定租赁物归属时,首先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来处理。该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先尝试就租赁物归属进行协商补充约定。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要看合同相关条款或者结合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确定租赁物归属,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就归出租人。因为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回归出租人符合基本的法律逻辑和交易常理。 在实际的融资租赁业务中,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这样可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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