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离婚了归属谁?


在法律层面,婚前购买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并且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这套房子通常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离婚时,这套房子仍然归购买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例如,男方在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全款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是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子一般仍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举个例子,女方婚前付首付买了房,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归女方,但女方需要对男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给予补偿。 另外,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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