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集资房归谁所有?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们有一套集资房,但还没拿到产权。现在就为这房子的归属闹得不可开交,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这种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集资房到底该归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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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涉及未取得产权的集资房归属问题,我们需要分情况来分析。 首先来解释一下集资房,集资房通常是由单位组织,职工参与集资建造的房屋。在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它和一般有完整产权的商品房不太一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也就是说,法院不会直接判定这集资房归谁所有,而是先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哪一方更需要居住等因素,来决定由谁使用该房屋。 等到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果双方还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参与集资建造该房屋,那么即便当时未取得产权,在后续分割权益时,双方也都有权主张。而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就参与集资,婚后才涉及房屋相关权益的分配,就要看具体的出资情况、婚姻存续期间的贡献等因素来综合判定。所以,对于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集资房,在当下更多是确定使用问题,产权归属要等后续取得产权后再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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