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原已交纳上诉费用,再审不服判决是否还需交纳上诉费?

之前打官司我已经交了上诉费,后来案子进入再审程序,现在我对再审的判决还是不服,想问下这种情况下如果我还要继续上诉,是不是还得再交一次上诉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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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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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原已交纳上诉费用,再审不服判决是否还需交纳上诉费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上诉费、再审的基本概念。上诉费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按照规定应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它是诉讼费用的一种。再审则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通常情况下,一个案件经过上诉,当事人已经缴纳过上诉费。如果再审后当事人仍然不服判决,这里要明确的是,再审程序不是上诉程序。再审分为法院依职权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在这些再审程序中,不同的情况对于费用的规定是不同的。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上述两种除外情形启动的再审,当事人是需要交纳费用的。但如果是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当事人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而对于再审判决不服,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这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上诉”,并且这个过程中也不需要再次交纳类似上诉费的费用。 综上所述,原已交纳上诉费用,再审不服判决是否还需交纳费用,要根据再审启动的具体原因来判断。如果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需要交费的情形,当事人无需再次交纳类似上诉费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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