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离婚时该不动产到底归谁?


在婚姻关系中,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离婚时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不同情形下的法律规定。 首先,要分清楚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如果是婚前购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若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若不动产是婚后购买,情况就相对复杂一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那么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应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例如,父母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表示出资是给自己子女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这部分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际处理这类问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购房时间、出资情况、房产登记情况、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如果双方对房产归属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同时,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在购房时明确出资性质和房产归属,最好形成书面协议。总之,处理这类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不动产的最终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