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批准机关是哪些机关?
我朋友因为犯罪被判刑了,在监狱里表现还不错,听说有假释的机会。我想了解下,假释的批准机关到底是哪些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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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这里虽然说的是减刑程序,但假释同样要依照此程序。也就是说,假释的批准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这是因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具有更高的审判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够对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进行更为全面、准确的审查和判断。当执行机关(如监狱)认为罪犯符合假释条件时,会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悔罪态度、再犯罪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给予假释。如果法院裁定予以假释,那么罪犯就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前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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