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犯罪刑期是怎么算的?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判了刑,后来获得了假释。但在假释期间我又犯了新罪,现在很担心刑期的计算问题。我想知道这个新的刑期到底是怎么算的,是接着之前剩余的刑期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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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当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犯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具体来说,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规定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简单来讲,就是先把之前犯罪还没执行完的刑期算出来,再加上新犯罪所判的刑期,然后按照上述数罪并罚的规则,在一定的范围内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期。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分子为自己新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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