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实际履行合同是否成立?


在探讨部分实际履行合同是否成立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时,合同就成立了。这里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对主要条款达成了共识。 接下来分析部分实际履行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当一方当事人已经开始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这通常可以被看作是对合同存在的一种积极确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部分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另一方接受了这种履行,那么可以认为双方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合同的存在,合同成立。例如,甲向乙订购一批货物,双方虽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经交付了部分货物,甲也接收了,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然而,如果部分履行并没有得到对方的接受,或者部分履行的内容与双方之前协商的主要条款有重大出入,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定合同成立。比如,甲要求乙提供特定规格的产品,乙提供的部分产品不符合该规格,甲不接受,此时就不能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部分实际履行合同是否成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核心是看双方是否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以及部分履行是否得到对方的接受。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合同成立与否的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