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类包含了哪几个当事人?


在借款类法律关系中,一般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几类当事人。 首先是借款人,也就是向他人或机构请求借入资金的一方。借款人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到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如果有约定利息)的义务。这就好比你向朋友借了一笔钱去开店,那么你就是借款人,你要按照和朋友商量好的方式来使用这笔钱,并且到了规定的时间要把钱还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借款人的定义和主要义务。 其次是贷款人,即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的一方。贷款人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如果有约定)的权利。还是上面的例子,你的朋友把钱借给你,他就是贷款人,他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向你收回借款和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这保障了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借款人和贷款人外,有时还会涉及保证人。保证人是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保证人可能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替借款人偿还债务。比如你向银行贷款,银行可能要求你找一个有经济实力的人做保证人,如果你到期还不上钱,银行就可以找保证人要钱。《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对保证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在一些借款业务中,可能还会有居间人。居间人是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订立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比如一些金融中介机构,他们为借款人和贷款人牵线搭桥,促成借款合同的签订,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明确了居间人的角色和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