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散伙后约定了还款人,其他合伙人是否可以不担责?

我和几个朋友合伙做生意,散伙时我们约定了由其中一个合伙人承担所有债务。但现在债权人还是找我们其他人要钱,我想知道既然已经有约定了,我们其他合伙人是不是就不用担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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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债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散伙后约定了还款人,其他合伙人是否可以不担责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经营形式。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通常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而被要求的合伙人不能以自己只应承担部分份额为由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一条文明确了合伙人在合伙债务方面的责任。那么,散伙时合伙人之间约定了由某个特定的合伙人承担还款责任,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这种约定在合伙人内部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合伙人之间可以根据约定来确定各自的责任分担。比如,合伙人A、B、C散伙时约定由A承担所有债务,那么在A、B、C三人之间,这个约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A按照约定偿还了债务,之后就不能再向B和C追偿。然而,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合伙人之间有约定由某一人还款,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其他合伙人主张债权。当其他合伙人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他们可以依据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向约定的还款人进行追偿。例如,上述例子中,如果债权人要求B偿还了全部债务,B在偿还后,就有权按照约定向A追偿他多承担的部分。综上所述,散伙后即使约定了还款人,其他合伙人在对外关系上一般不能免除责任,但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约定向约定的还款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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