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伙企业清偿制度有哪些?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企业,最近遇到一些债务方面的问题,想了解一下合伙企业的清偿制度。比如企业债务该如何偿还,是先由企业财产还,还是合伙人直接承担?想知道具体有哪些相关规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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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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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偿制度是保障合伙企业债权人权益以及规范合伙人责任的重要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遵循“先企业后个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面临债务时,要先用合伙企业自己的资产去偿还。例如,合伙企业拥有的设备、资金、货物等财产,都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会涉及到合伙人的个人责任。 其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剩余债务。而且,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被要求的合伙人不能以自己只应承担部分份额为由拒绝。比如,合伙企业欠债权人 100 万元,企业财产只能偿还 60 万元,剩下的 40 万元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偿还。该合伙人偿还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比例进行追偿。 再者,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就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和追偿机制。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亏损分担比例,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另外,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合伙人 A 个人欠债权人 B 一笔钱,债权人 B 不能以这笔债务抵销自己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能代替合伙人 A 在合伙企业中行使权利。 最后,在合伙企业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在清算时,要先支付清算费用等必要支出,然后依次偿还职工工资、税款、债务等,最后有剩余财产的,再按照合伙人的约定或者法定比例进行分配。 总之,合伙企业清偿制度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法律体系,涉及到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个人财产、债务清偿顺序、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担等多个方面。了解这些制度,对于维护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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