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规定有哪些?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形下,即使专利权人不同意,他人也可以在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实施该专利。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出现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首先,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例如,甲公司有能力生产某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向专利权人乙公司请求许可实施该专利,乙公司却无正当理由拒绝,甲公司就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强制许可。 其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比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了及时生产防治疾病所需的药品,对于相关药品专利就可能实施强制许可。 再者,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关于强制许可的流程,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被许可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同时,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