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团伙利用边民互市敛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我了解到有些团伙利用边民互市来敛财,感觉这种行为很不对。我想知道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处罚的呢?想具体了解下不同情形下的惩处力度,以及涉及的法律依据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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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团伙利用边民互市敛财的处罚需依据实际情况而定。首先要明白边民互市,它指的是我国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如果团伙利用边民互市实施走私行为进行敛财,就会构成走私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在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时,存在罪与非罪的界限。该罪属于结果犯,起刑点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此罪与非罪的关键。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比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像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若要认定构成本罪,需要同时符合几个条件:一是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二是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三是未补缴应缴税额;四是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若有一个或多个条件不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关于本罪与其他走私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 在处罚方面,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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