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内保条例》第十九条有什么处罚规定?

我想了解下《内保条例》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哪些情况会受到处罚,以及对应的处罚措施是什么。因为最近我所在的单位可能涉及到相关的情况,我有点担心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所以想提前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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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保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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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条例》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该条例的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单位违反条例的相关处罚情形。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内保条例》是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而制定的。第十九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这里的治安隐患,通俗来讲就是可能导致治安问题发生的一些不安全因素,比如单位的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情况。 如果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单位不重视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继续让治安隐患存在并引发了不良后果,就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比如,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监控设备,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不安装,之后单位发生了盗窃案件,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失,那么单位就可能会面临上述较重的处罚。 法律依据就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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