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惩罚及法律标准是什么
我对金融行业比较感兴趣,最近了解到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这个说法。我想知道要是有人没经过批准就自己弄了个金融机构,在法律上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很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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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或者单位,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就自己搞了个像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这类的金融机构 ,这就触犯了这个罪名。 从法律规定来讲,《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指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要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判断情节是否严重时,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像是设立金融机构后的经营规模大小、非法获利的多少、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的影响程度等等。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相关概念: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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