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规定是什么?

我因为一些事情可能涉及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比如赔偿的范围有哪些,申请赔偿的流程是怎样的,赔偿的标准又怎么确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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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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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所给予的赔偿。下面将从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方面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是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其次是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最后是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关于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赔偿;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等。 总之,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司法过程中受到错误对待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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