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不起诉有哪些分类?


人民检察院刑事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分类。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强调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是“可以”不起诉,意味着检察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等,检察院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是否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证据存在疑点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检察院就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这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