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房产欠债引发纠纷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探讨因购房产欠债引发纠纷是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或者共同的事业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因购房产欠债的情况,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房产,并且共同在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签字,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双方通过签字的行为,明确表达了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愿,符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这一条件。 若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购房并欠债,但该房产是用于夫妻共同居住、生活,比如作为夫妻的唯一住房,那么该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符合“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一情形。即使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可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且该房产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例如一方购买房产用于个人投资,且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参与相关事务,同时债权人也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一般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因购房产欠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购房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用途,夫妻双方对购房及欠债的知晓和参与程度等。如果涉及此类纠纷,当事人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夫妻双方关于购房的沟通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