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款罪中的谋取个人利益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在挪用公款罪里的谋取个人利益具体指的是什么。我不太清楚这个概念的界限,比如怎样就算是为个人谋取利益了,是有金钱上的好处才算,还是其他方面也算呢?希望能有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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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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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的“谋取个人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在认定挪用公款罪时起着关键作用。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所谓“谋取个人利益”,是指挪用公款的人通过挪用公款的行为,为自己或者其他特定的个人获取好处。这里的好处既可以是物质利益,像金钱、财物等,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例如升学、就业等机会。也就是说,只要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为了个人的某种目的和利益,就可能被认定为谋取个人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而这里的归个人使用,就包括了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谋取个人利益,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挪用公款后款项的去向、用途,是否与个人的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等相关联。如果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的投资、炒股等营利活动,或者为了帮助亲友解决资金困难等,一般都可认定为谋取个人利益。但如果是为了单位的公共利益而暂时挪用公款,并且及时归还,没有为个人谋取任何私利,那么通常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中的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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