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鉴定有哪些程序?


人身伤害鉴定是指在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中,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损伤的程度、原因、后果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 首先是委托。一般来说,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均可以委托进行人身伤害鉴定。委托时,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交相关的材料,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等。委托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委托,也可以是口头委托,但书面委托更为正规和常见。这一步就像是我们去医院看病,要先挂号并提供之前的检查资料给医生一样。 接下来是受理。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事项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鉴定机构会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的范围、要求、时间等事项。要是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鉴定机构会要求委托人补充材料。这就好比医院医生在看了我们提供的资料后,决定是否接收我们这个病人,如果资料不全就会让我们去补齐。 然后是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会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根据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被鉴定人的身体损伤情况进行检查、检验、分析等。比如,可能会进行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如X光、CT等),以确定损伤的程度、性质等。在这个过程中,被鉴定人需要积极配合鉴定人的工作。这就如同医生对病人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诊断。 之后,如果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的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通常是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一些遗漏的问题或者新发现的情况进行补充鉴别和判断。重新鉴定则是指重新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者原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不过,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这就类似于我们对医生的诊断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换个医生再看看。 最后是出具鉴定文书。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结果制作鉴定文书。鉴定文书应当包括鉴定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鉴定机构的盖章等内容。鉴定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好比医生给出的诊断报告,是具有权威性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人身伤害鉴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