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财物是否可以调解?
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有人故意损坏了我的财物,我心里很不痛快。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呢?具体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调解,调解的流程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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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财物是否可以调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如果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那么是可以调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这种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损毁财物案件,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后行为人不再承担治安行政责任。 如果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的,通常是不可调解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构成犯罪也可以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适用和解程序。 如果是自诉(个人起诉)的案件,在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调解,但在量刑与否或量刑多少的范畴上无法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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