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融资租赁合同存在哪些坑?

我最近打算签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听说里面有不少坑,我对这方面不太懂,也担心自己签合同的时候吃亏。想问问大家,融资租赁合同里一般会有哪些坑需要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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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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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这种合同里,确实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坑”。 首先是租金条款方面。有的合同可能会在租金计算方式上设置陷阱。比如,不明确告知租金的具体构成,除了正常的租赁物成本、利息等,可能还会包含一些隐藏的费用,像手续费、管理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如果合同中租金计算不透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承租人的权益就可能受损。 其次是租赁物的质量和交付问题。有些合同可能对租赁物的质量标准约定模糊,导致在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在交付环节,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可能会出现延迟交付等情况,影响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所以,如果合同没有清晰界定这些问题,承租人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 再者是违约责任方面。部分合同可能对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规定得非常严苛,而对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却规定得很轻或者不明确。例如,承租人稍微有一点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就可能面临高额的违约金;而出租人若出现延迟交付租赁物等违约行为,承担的责任却微乎其微。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这种不合理的违约责任设置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个“坑”。 另外,还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保险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一般归出租人所有,但有些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在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同时,对于租赁物的保险,合同可能没有明确由谁负责投保、保险费用的承担以及保险理赔的相关事宜。一旦租赁物出现意外情况,就可能引发双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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