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是怎样的?

我在一场官司里感觉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但我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听说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可我不知道自己符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想了解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都有哪些要求和规定,什么样的人能成为这类诉讼的原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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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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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通俗来讲,就是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举个例子,甲和乙在争一套房子的所有权,而丙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甲和乙的诉讼结果直接影响到了自己的权益,那么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当这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并且生效裁判损害其权益时,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比如,甲和乙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影响到丙的利益,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同样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且生效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时,也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不过,要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比如,当事人不知道该诉讼的存在,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诉讼。其次,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且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最后,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主要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都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提起诉讼。这样的制度设计,旨在保护那些因生效裁判而权益受损却未能参与诉讼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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