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我和别人签了个质押合同,不太清楚它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我想知道这两者有啥区别,质押合同属于哪种,对我签的这份合同有啥影响,我该依据什么来判断它的性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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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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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概念。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例如常见的买卖合同,双方就商品的价格、数量等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就生效了。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比如保管合同,仅有双方保管的合意还不够,还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合同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似乎给人一种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错觉,因为质权的设立需要交付质押财产。但实际上,《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条款。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也就是说,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虽然质权的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为要件,但这并不影响质押合同本身的成立。质押合同成立后,出质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质押财产,如果出质人不交付质押财产,导致质权不能设立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和乙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甲以自己的一批货物为乙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但甲后来拒绝交付货物,那么乙可以依据质押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设立的要件,而非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这一区分对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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