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污染环境罪的定位是怎样的?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污染环境罪有着明确的定位,它旨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打击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下面从定义、构成要件、法律依据以及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污染环境罪的定义。简单来说,污染环境罪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构成污染环境罪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通常具有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仍然实施该行为,或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关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为司法机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至于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也有明确列举,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总之,污染环境罪在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罪名,它对于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