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该怎么处理?
我之前因为涉嫌一些事情被取保候审了,现在一年期限快到了,我心里特别慌,不知道接下来会怎样。我不清楚期满后是会自动解除,还是要走什么手续,也不知道会不会再次被羁押,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相关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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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当取保候审一年期满时,一般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首先,如果在这一年期间,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同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派出所。此时,犯罪嫌疑人就无需再受到取保候审的限制。 其次,如果案件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会根据后续程序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解除。 最后,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未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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