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能否累积多个单位的缴纳时长?
我在不同单位工作过,每个单位都给我缴纳了失业保险。现在我失业了,想申请失业金,不知道之前在多个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时长能不能累积起来计算我的失业金领取期限,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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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是可以累积多个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时长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失业保险和失业金的概念。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目的是为了在职工失业时,能够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而失业金就是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一笔资金,帮助他们在失业期间维持基本生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也就是说,无论你是在一个单位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还是在多个单位间断缴纳,只要这些缴纳记录都符合规定,都是可以累积计算的。累积的缴费时长决定了你能够领取失业金的期限长短。所以,你之前在多个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时长是可以累积起来,用于计算你失业金的领取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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