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在单位缴纳不够一年,能否累计缴纳?
我在现在这个单位缴纳失业金还不到一年,但是之前在别的单位也交过一段时间。我想了解下,如果在当前单位缴纳失业金不够一年,能不能把之前缴纳的时间累计起来计算,这样我能不能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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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失业金在单位缴纳不够一年能否累计缴纳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失业保险的基本概念。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当劳动者因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时,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这里的“缴费义务满1年”是可以累计计算的。也就是说,即使在当前单位缴纳失业金不够一年,但之前在其他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时间是可以和现在的缴纳时间加在一起计算的。只要累计起来达到了1年,并且符合其他领取条件,就能够申请领取失业金。所以,累计缴纳的政策为很多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在单个单位缴纳时间不足的劳动者提供了领取失业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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