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要一次性领取失业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缴纳失业保险费需满一年。这意味着你所在的单位和你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达到1年或更长时间。例如,你在某单位工作,单位和你每月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后,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领取失业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其次,需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含多种情形,比如劳动合同到期结束;因用人单位原因如经营不善、裁员等导致你被解雇;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薪酬或者提供必要劳保条件,而导致你被迫离岗辞职等。像公司因业务调整将你辞退,这种情况就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最后,要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让相关部门了解你的就业情况,同时表明你有积极求职的意愿。比如你到当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了自己的失业状态,并表示正在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金。例如: 1. 失业人员生育: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需提供出生证。 2. 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3. 稳定就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4. 非本省户籍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