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主要有哪几种?

我公司最近进入了破产程序,已经被宣告破产。我想了解一下,在破产宣告之后,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主要有哪几种情况呢?这些财产的界定对公司的破产清算很重要,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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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宣告是一个重要的节点,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情况,对于破产清算和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主要有哪几种。


首先是因继续履行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如果破产企业与他人之间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且继续履行该合同对破产财产的增值有益,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因继续履行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就属于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例如,破产企业之前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在破产宣告后继续完成交货并收取了相应的货款,这笔货款就是因继续履行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其次是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可能存在一些债权,即有其他债务人对其负有债务。在破产宣告后,这些债务人向破产企业清偿债务,所获得的财产自然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比如,破产企业之前赊销给其他企业一批货物,在破产宣告后,该购货企业偿还了所欠货款,这笔货款就属于此类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再者是因追回被非法处置的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可能存在债务人隐匿、转移、无偿转让财产等非法处置财产的行为。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这些被非法处置的财产,使其重新成为破产财产。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关联企业,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该房产,该房产就属于因追回被非法处置财产而取得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另外,因投资收益而取得的财产也可能成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如果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进行了对外投资,在破产宣告后,这些投资产生了收益,那么该收益应纳入破产财产。比如,破产企业之前投资了一家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该被投资公司进行了利润分配,破产企业获得的分红就属于因投资收益取得的财产。


最后,因侵权赔偿而取得的财产也是常见类型。若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破产宣告后受到他人侵害并获得赔偿,这笔赔偿款就属于破产财产。例如,破产企业的商标权在破产宣告后被他人侵犯,企业通过诉讼获得了侵权赔偿,该赔偿款即为因侵权赔偿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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