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妻子是否有居住权?

我和丈夫离婚了,目前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居住,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在原来的房子里还有居住权吗?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看看自己是否有权利继续住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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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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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妻子是否有居住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白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后妻子是否拥有居住权,要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妻子对某套房屋享有居住权,那么根据《民法典》中合同自愿和约定优先的原则,妻子就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比如,离婚协议里写明“女方在离婚后可继续居住在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内,直至再婚”,这种情况下,妻子就有居住权,并且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没有离婚协议的约定,但是符合法定情形,妻子也可能获得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妻子离婚后没有住处,生活困难,而丈夫有负担能力,法院可能会判决妻子在一定期限内对丈夫的房屋享有居住权,以此来保障妻子的基本生活需求。例如,妻子离婚后没有稳定收入,也没有其他房产可以居住,而丈夫经济条件较好且拥有房产,法院就可能基于保障女方基本生活的考虑,判决女方在一定时间内居住在该房屋。 然而,如果既没有离婚协议的约定,又不符合法定的生活困难等情形,妻子通常就不具有居住权。比如,妻子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自己的住房,这种情况下要求居住在原婚姻住所就缺乏法律依据。所以,离婚后妻子是否有居住权,要综合考虑离婚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定情形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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