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在涉外刑事警务处置中的职权不包括哪些?

我遇到个事儿,最近好像涉及到涉外刑事警务方面的问题。我想弄清楚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涉外刑事案件的时候,他们职权里不包含的内容有啥。就是想明确一下界限,免得自己搞混,也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自己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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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刑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涉外刑事警务处置中,要明确公安机关职权不包括哪些内容,首先得了解其常规职权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涉外刑事警务处置中有多项重要职权。比如依照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等。 然而,有些方面是公安机关职权所不涉及的。其一,公安机关没有对涉外刑事案件的最终定罪权。最终的定罪权是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涉外刑事警务处置中,只是负责案件的侦查等前期工作,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其二,公安机关一般不具备制定涉外刑事法律政策的权力。法律政策的制定通常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相关法律。公安机关主要是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开展涉外刑事警务处置工作。 其三,在国际司法协助方面,公安机关虽然可以参与相关事务,但对于国际条约的缔结、修改、废除等权力并不在其职权范围内。国际条约的这些方面一般由国家外交部门等按照国家的外交政策和相关程序来进行。总之,明确这些公安机关在涉外刑事警务处置中不包括的职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各部门在涉外刑事案件处理中的分工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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