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具体包括哪些?

我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不太清楚。平时看电视里警察抓坏人,感觉他们权力挺大的。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具体涵盖了哪些方面呢?这些权力又是怎么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中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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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力,它是国家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所包含的内容。 首先是立案权。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材料后,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就会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其次是侦查权。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就会开展侦查工作,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等措施。通过这些侦查手段,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的各项措施都有明确规定,例如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再次是刑事强制权。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些措施的适用都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以拘留为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最后是刑罚执行权。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罚的执行工作,比如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而看守所通常是由公安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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