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权?

我公司最近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要指定破产管理人。我想知道依据《破产法》,破产管理人都有哪些职权呢?这些职权会对公司的破产程序产生什么影响?我很担心会损害到我们股东的利益,所以想了解清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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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关键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职权。


首先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这是破产管理人开展工作的基础。通俗来讲,就是将破产企业的所有家当都接管过来,包括企业的实体财产、代表企业身份的印章,以及记录企业经济活动的账簿和各种文件资料等。这样做可以保证破产企业的财产和相关资料得到妥善管理,防止财产的流失和资料的损毁。相关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其次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破产管理人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企业有哪些资产、负债情况如何等。然后将这些调查结果整理成财产状况报告。这就好比医生给病人做全面检查,然后写出诊断报告一样,为后续的破产程序提供依据。依据同样是《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再者是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破产管理人要对破产企业的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比如企业员工的安排、日常运营事务的处理等。这有助于维持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基本运转,避免出现混乱局面。该职权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还有就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破产过程中,企业可能还会有一些必要的花费,像水电费、员工工资等。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这些开支是否合理,并进行相应的安排。这是为了保证企业的基本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不必要的损失,对应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另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也是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之一。如果继续营业对破产财产的增值或者债权人的利益有好处,破产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营业;反之,则可以决定停止营业。这一职权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这包括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例如,将企业的闲置设备进行拍卖变现等。这对于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的受偿具有重要意义,相关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还有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纠纷,这时候就由破产管理人代表企业去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此职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最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也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权。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决策机构,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和决定与破产相关的重大事项。这一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总之,破产管理人的这些职权都是围绕着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保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来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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