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哪些职权?
我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它具体有哪些职权。不太清楚它和地方各级法院的职权区别在哪,也想知道它在司法审判、司法解释等方面都有什么权力,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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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拥有广泛且重要的职权。 在审判职权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比如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等。同时,它还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在司法解释权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有助于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一些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说明,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关于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为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在指导和监督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它可以通过制定审判业务规范、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保证了全国司法审判的质量和公正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包括法官的培训、法院的经费保障等。它还参与国家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建议,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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