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它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劳动合同法更具可操作性。 首先,在适用范围上,《条例》明确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这就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让更多劳动者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员工,以前可能对自身权益保障存在疑问,现在根据《条例》,他们就明确自己是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就避免了一些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然后索要双倍工资的情况。同时,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个月,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合同,那么公司就需要支付小张2个月的双倍工资,并和他补订合同。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保障了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获得更稳定的工作保障。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面,《条例》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