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流程是怎样的?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流程: 首先是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这意味着,如果你觉得对方可能会转移、隐匿财产,影响到你未来判决的执行,你就可以在正式起诉前向法院提出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就是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 接着是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还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最后申请人败诉了,被申请人因为财产被保全而遭受了损失,就需要申请人来赔偿。所以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数额通常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 然后是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法院在收到申请和担保后,会对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就会作出保全裁定。裁定作出后,法院会立即执行。 最后是执行。裁定一旦作出,法院就会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查封就是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等贴上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扣押是将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到一定场所妥善保管;冻结主要针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限制其支取。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