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最近厂里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有工人不幸去世了。现在家属需要死亡证明去处理后续事宜,但我们都不清楚该找哪个部门来出具这个证明,想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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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证明的出具部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事故现场有医疗机构的人员进行救治并宣告死亡的,那么通常由该医疗机构来出具死亡证明。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死因明确的患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能够对患者的死亡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记录。比如在事故发生后,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经过检查和诊断后确定伤者死亡,此时急救所在的医疗机构就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出具死亡证明。 其次,如果事故造成人员当场死亡且死因明确,不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等进一步检验的,公安机关可以出具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在处理各类事故时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对于一些死亡原因清晰的情况,能够依据现场勘查、调查等情况出具证明。例如,在一些火灾、坍塌等安全生产事故中,人员当场死亡且死因明显是由于事故造成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死亡证明。 再者,若事故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存在需要通过尸体解剖等检验手段来确定死因的情况,就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来出具相关的死亡证明文件。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专业标准进行鉴定,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例如在一些涉及化学物质泄漏等可能导致中毒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中,就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死亡原因并出具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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