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前身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 用法这一块很感兴趣。想知道它在发展过程中之前是什么法律形态,也就是它的前身是什么样的,有哪些规定和它现在的内容有联系,希望能有人解答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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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它的前身可以追溯到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已废止)第八章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它涵盖了自然人行为能力、不动产、合同、侵权、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适用原则。比如在侵权责任方面,它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除了《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对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它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 释,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这些规定和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为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整合了之前分散的规定,构建了更加科学、系统、完善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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