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我涉及到一个案子,可能存在数罪的情况。我不太清楚数罪并罚是怎么回事,想了解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在实际案件里具体的适用规则有哪些,这些规则是怎么判断和执行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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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一是吸收原则。就是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再执行。例如,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死刑,另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那么就只执行死刑,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是限制加重原则。这是指以数罪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比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3年、5年、7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是1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7年,那么就在7年以上15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依据法律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三是并科原则。也叫相加原则,是指将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相加,合并执行。不过在我国,这种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例如,某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罚金5万元,那么就既要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又要执行罚金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在适用数罪并罚时,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总之,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是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准确地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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