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及种类有哪些?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及种类。 首先,来了解一下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则。这就好比一个地方的“地盘规则”,只要诉讼中的相关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在这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内,这个国家的法院就有管辖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属地管辖原则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 属人管辖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管辖权。如果当事人是本国公民,那么本国法院就有管辖权来处理涉及他们的民事案件。比如,中国公民在国外发生民事纠纷,中国法院基于属人管辖原则也可能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专属管辖原则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某些特定类型的涉外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管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重大利益。 协议管辖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不过,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某一特定国家的法院来管辖。 接下来,介绍一下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普通地域管辖,一般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那么我国法院就可以对相关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特殊地域管辖,是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所确定的管辖规则。除了前面提到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规定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专属管辖前面已经有所提及,是针对特定类型的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种方式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解决纠纷的便利性。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和种类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体系。在处理涉外民事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相应的管辖原则和种类,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