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常用处理原则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在房地产交易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了解其常用处理原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处理原则及法律依据。 首先是合同自治原则。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其次是公平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处理纠纷时,要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风险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比如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定了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或加重购房者责任的条款,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再者是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之一,双方在签订和履行预售合同过程中都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进行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抵押情况等,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还需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不符合上述条件进行预售,预售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当发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合同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