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仲裁书认定事实证据的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机关仲裁书认定事实证据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这些原则: 首先是客观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认定证据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断或猜测。证据必须是真实发生过的,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例如,在涉及行政处罚的仲裁中,相关的现场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都必须是在实际发生的事件中形成的,不能是事后伪造或篡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这从法律层面强调了客观性原则的重要性。只有基于客观真实的证据,才能准确认定事实,做出公正的仲裁。 其次是关联性原则。该原则强调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所提供的证据要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必须与双方争议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问题相关联。如果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联性原则有助于筛选出真正对案件有价值的证据,提高仲裁效率和准确性。 再者是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认定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取得方式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例如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方式收集的证据是无效的。另一方面,证据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要求,如书证应当有签名、盖章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明确规定,违反合法性原则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最后是全面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证据时,要对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判断,不能只关注部分证据而忽视其他。既要考虑支持一方主张的证据,也要考虑反驳该主张的证据。通过对各种证据的综合分析,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例如,在土地征收仲裁中,不仅要考虑征收方提供的规划文件、审批手续等证据,还要考虑被征收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情况、地上附着物等证据。全面性原则有助于避免片面性,使仲裁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总之,行政机关仲裁书认定事实证据需要遵循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全面性原则。这些原则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保障了仲裁过程的合法性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当事人在参与仲裁过程中,也应当按照这些原则提供和收集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