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什么?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现在就孩子抚养权问题僵持不下。我很想知道法律在判定孩子抚养权时遵循什么原则,这样心里有个底,也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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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以保障孩子的权益和健康成长为核心来进行判定。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在生活上更依赖母亲,由母亲照顾通常更有利于他们的成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法院在判定抚养权时,会全面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权衡利弊,以确保孩子能够在一个稳定、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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