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原则以及三种情况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一是吸收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再执行。例如,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死刑,另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那么最终执行死刑,有期徒刑就被吸收不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是限制加重原则。这是指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比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5年、8年、1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为23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0年,那么就在10年以上23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终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20年。 三是并科原则,也叫相加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不过在我国,这种原则主要适用于附加刑。例如,某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就将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都执行。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分别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在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多个罪行进行判决宣告之前,就发现他犯了多个不同的罪,这时就按照上述的数罪并罚原则来决定最终的刑罚。 第二种情况是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也就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这时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某人先因一个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执行了3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有一个罪没判,对这个漏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那么就把10年和5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新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12年,已经执行的3年要算在这12年里,实际还需执行9年。 第三种情况是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某人因一个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执行了4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那么就把前罪剩余的6年和新罪的6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新的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