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的原则是什么?


刑法溯及力,简单来说,就是刑法对于它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目前,世界各国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原则: 从旧原则,即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旧刑法,新刑法没有溯及力。这意味着,不管新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只要行为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之前,就按照当时的旧刑法来处理。这种原则的依据是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人们在行为时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来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例如,1997年《刑法》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就按照旧刑法来处理。 从新原则,也就是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新刑法。这一原则强调法律要及时反映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新刑法既然已经颁布,就应该用新的标准来处理案件。不过,这一原则可能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因为人们在行为时无法预知未来法律的变化。 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原则上适用旧刑法,也就是行为时的法律。但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就适用新刑法。这一原则既考虑了法律的稳定性,又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就是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法律依据。 从新兼从轻原则,一般是优先适用新刑法,但如果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旧刑法。不过这种原则在实践中应用相对较少。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为了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保障被告人权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